对于在美国投资的人士来说,必须先了解美国的商业法律及公司法律,美国有联邦法律,各个州也有相关商业法律。
商事公司在美国激烈竞争的社会中及美国自由经济制度中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美国公司法大部是根据州的法律而制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以特拉华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的公司法和美国律师协会所制定的《标准公司法》的影响力最大。近年来,不断丰富的联邦公司法已形成。
“公司和其他形式的商事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主体,它囊括了现代美国社会纵横交错的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这些经济组织形式将美国公民和美国的家庭网络其内,形成美国社会合理的内核,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运行其间,构成政治、经济、军事高度强大的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商法》所研究的对象就是“公司和其他形式的商事企业”。作为本书研究对象来说,它又是一个内容相当广泛的题目。本节主要是界定了它的范围。像“商事组织”或“企业组织”这样的术语一样,“公司和其他形式的商事企业”比“商业社团”或甚至更为有限的“商事公司”的名称涵义更广。“商业社团”不包括一个经常遇到的商业组织,该商业组织形式不是社团法人形式——而是独资经营,独资经营实际上和代理法相联系。“商事公司”排除了所有非公司形式的商事组织形式,它不但排除了独资经营,而且也排除了相当流行的合伙形式,相关的、不常见的合股合伙和商业托拉斯也被排除在外。与上述“ 商业社团”和“商事公司”相比,“公司和其他形式的商事企业”涵盖了所有相关的商事企业的形式。
本书以俯瞰的方式将焦点集中在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事企业上。从强调的观点来说,“商事公司”在意义上就是涵盖公司形式的企业的较精确的术语。在侧重有限公司形式的同时,本书也以与公司形式相比较的方式来处理非公司形式的商事企业。当然本书也力图对非公司形式的商事企业形式作一个既合理又完整的描述(包括《合伙法》中一些较重要的适用原则),为读者提供选择或制作最适合所涉及的商事企业形式的正确根据。
根据1981年《美国统计概要》第584卷刊载,据估计美国存在大约14,741,000家商事企业,其中2,242,000家是公司,1,153,000家是合伙,1,346,000家是独资经营(《美国商业发展》,U.S.Dep't of Commerce.)。
虽然商事公司在数目上远没有非公司形式的商事企业多,但在经济上商事公司占优势。无论如何,非公司形式的商事企业不占主流。尽管创办之初和商事企业的法律要求有些类似,但非常普通的非营利性质的协会、非公司形式的或公司形式的非营利组织,诸如此类的像政府的(公共的、市政的)、教育的、慈善的、宗教的或社会的组织形式,都在商事企业的范围之外。
那么,关键问题是有无限变化的商事公司。
商事公司是一种筹集资金并把这样的资金用在近乎明确的营利目的上的公司。商事公司和非商事公司的大多数司法管辖权容易区别。每一类型经常都有各自单独的法规。商事公司的法规经常被称之为“商事公司”或“股份公司”方面的法或法律。管辖非为营利目的而成立的 公司的法规通常被称之为“非商事公司”或“非为利润公司”方面的法或法律。
但是其他的司法管辖权有“一般公司”方面的法或法律,依据这些法和法律来制定法规规范非商事公司,也可以规范一些收益公司。几乎所有的司法管辖权都将公共或市政的公司留给了完全独立的法律或条例去处理。